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五水共治”部署,为确保完成水环境治理各项目标任务,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制定了《浙江省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9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的目标是按照“五水共治只能加强,不能放松”的要求,持续深化碧水行动和“水十条”,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任务要求,深入实施河(湖)长、湾(滩)长制,确保水质持续改善。力争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83%,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达到95%,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确保大花园核心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29个出境断面水质全部达标,力争基本达到II类;确保其他地区116个出境断面IV类水质以下比例控制在4%以内。2019年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为此,《方案》确定了八大重点任务。
保障水生态环境。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巩固提升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加强河湖生态修复提升,依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强化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完成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和重化工企业、太湖流域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污水日排放量大于300吨)实现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全覆盖。
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整治提升涉水重点行业,持续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大力提高工业水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城镇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制定实施城镇污水治理三年行动,完成改造100座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继续加大配套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探索实施管网联通工程,建设和改造污水管网1500公里以上。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新创建健康养殖示范场300家;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开展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力争至2019年底实现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全覆盖。加强农家乐污水治理。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加强船舶污染治理;加强港口污染控制,继续推进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加快实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到2019年底,内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总体方案建设内容75%以上。内河及沿海地区已建成的设施要努力确保有效运行;强化应急能力建设。
节约保护水资源。贯彻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有序推进县域节水型达标建设。
严格执法监管。严格执法;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法规标准;严格防范环境风险。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与预案修订,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制订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相应处置措施。
全面深化“河长制”。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两个机制,建立落实河(湖)长责任体系,探索制定河(湖)长制工作规则。健全完善滩(湾)长制,并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平台,强化“查询、管理、考核”功能,不断健全河(湖)长制履职在线考核机制。配合人大、政协继续监督河(湖)长制落实情况。发挥河长学院等机构的作用,推动河(湖)长制全覆盖培训,不断提高治水队伍素质和能力。
下一步,浙江省还将严格督查考核、强化科技支撑、加强资金支持、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台帐管理、注重宣传引导,确保水环境治理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