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罗湖区:失去公平的判决就是魔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0 来源: 龙讯财经 浏览次数:149

近日,关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未经补偿强拆20年多前通过法院购买的房屋引起媒体和朋友圈的热议,客观的说,这几年关于强拆的新闻数不胜数,甚至因强拆而发生 “自焚”、“活埋”等案件已经不再是什么“惊天”的新闻。而为什么罗湖区这件事会引起媒体高度关注?
其根本是“20多年前从法院购买的房屋竟是违法财产”触及公众对司法信任的痛点。
文章《20多年前从法院购买的房屋竟是违法财产??》清晰而完整的讲述了陈艳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过程,以及龙岗区法院对她承诺、支持和裁决,尤其是1997年5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作出(1996)龙法执字第5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一、本院依法裁定将布吉镇草埔木棉岭第九十五号、一百零一号两栋私宅变卖给陈艳金。二、请协助办理相关的房地产权利更名登记手续。三、原有冠以陈密校的房产证件作废。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清晰看到三个确认事实:1、陈艳金取得布吉镇草埔木棉岭第九十五号、一百零一号两栋私宅完全合法;2、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所有合法手续,法院要求国土局给予陈艳金办理过户手续;3、原房东陈密校的所有房屋证件作废,其中陈艳金提供的证据显示作废的证件包括原房子建设的规划,审批、建设书面证件。

1996年龙岗区人民法院向陈艳金出具执行款收据
龙岗区人民法院卖房 “裁定书”

也就是:陈艳金对这两栋房屋具有完全的合法合法手续!这一点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何况罗湖区政府、法院,乃至于深圳市中院呢!
但,陈艳金的两栋房屋目前已经以“非法”的名义强制拆除!
目前,罗湖区政府将强拆的“黑锅”扔给了三级法院——法院判决就是违建,需强制拆除。而各级法院判决的依据都是1、该区域消防安全等级为III级,即消防安全等级为高风险;2、原房东陈密校超面积建设,即存在在违法建筑。
判决:必须拆除!
法院的这两个依据是否有理有法呢?逐一来说:
第一、从安全等级来说:质量评价(北京)中心出具的《消防安安全风险状况评估报告》的结果是:该区域消防安全等级为高风险。注意,这里是区域存在“高风险”而不是陈艳金房屋存在 “高风险”,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的问题是:1、这个“高风险”的区域到底多大?是不是包含开发小区的面积?同时,这个“高风险”对陈艳金的房屋到底有多大影响?是不是一定必须拆除?2、为什么在拆迁的时候才去鉴定 “高风险”?该地区是因为 “高风险”而拆除,还是因为拆除才有“高风险”?3、既然是区域性的 “高风险”,为什么还要在原开发小区?为什么陈艳金通过法院拍卖的房屋“高风险” ,同区域里面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房子和办了国土证超面积建的房子就安全了(罗湖政府规定:只要办了证或者面积小于150平方米没办证的房子,不管来源,都按合法补偿)?4、这个鉴定的合法性有多高?没有经过当地居民参与和认可?
第二、从超面积建设来说:这个问题有三个方面:第一、该房屋建设于1994年,也就是邓公南巡之后,正如国务院重大经济课题研究小组成员付小平教授所说:当时深圳还是小渔村,他提出了“深圳速度”,“步子再迈大一点”的著名论断,当时“少批多建”是个普遍现象,甚至,深圳市人民政府也存在这类现象,当时,深圳97%的房子都出现“少批多建”的情况。因此,“少批多建”是在当时的那个历史时期形成特殊现象,是时代的需要,更是当时历史特征。针对这个存在问题深圳人大有规定2008年以前给以合法确认。第二、法院和法官都向陈艳金保证房屋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以裁决书为证,法院出售陈密校房屋的原因是“货款纠纷”,与房屋是否超建无关。第三、1997年5月,为了配合陈艳金办理房产证,法院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作出(1996)龙法执字第52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第三条明确规定:原有冠以陈密校的房产证件作废。这一条证明这两栋房子已经与陈密校无任何关系。但罗湖区拆迁办仍然以法院确认作废的房产证件说事处罚。罗湖区拆迁办能否确认陈艳金房屋权属,能否认定其房屋违法,我们只听法院开庭审查行政部门;您有听过行政部门审查法院作为是否合法吗,这点全社会明白,只有罗湖区政府、深圳法院不明白。

法院向国土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冠以陈密校名义的房产证件(即:用地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建房通知书共三证)作废。

之所以重墨浓彩的说这些,无非就是证明三级法院判决是失去公平的判决!
失去公平的判决就是魔咒!
这“魔咒”只不过是配合罗湖区拆房的手段!
深圳三级法院以“灭自己的威风涨别人的勇气”的背后是什么?又该如何解释?

盐田区人民法院行判决书(2017)粤0308行初2720号第六页

原因不外乎有三:1、上级指示,如果有上级指示,说明在深圳真的存在“红头干不过黑头、黑头干不过笔头、笔头干不过口头”这种权大于法人治状况!2、官官相卫,党中央一直强调“行政不能干预司法”“司法必须独立”,看来在深圳这种规定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3、利益捆绑,罗湖政府为了能够实现能够强制拆房的目的,如何才能让那些利益受损的民众屈服,那就必须穿上法律的外衣,并且堵上民众申诉的通道——法院,而堵住通道办法很多,其中串通一气强行压制,由法院来被这个黑锅,是最直接和简洁的办法。法院成为陈艳金和罗湖区政府中间一个不可逾越黑墙!这样,罗湖区政府可以将责任推给法院,而法院则采用层层设码的方式来围堵陈艳金,将黑暗掩藏于国徽之内,以牺牲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为代价,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样的事如果发生在内地不发达地区,我们还能理解——毕竟人穷志短、急不择路吗!但,这样事情发生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深圳,确实让人大跌眼镜。毕竟,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也是中国改革开放41年来发展最成功典型,经济实力已经超越一国两制下的香港,是个“不缺钱的主”,是我们认知大陆的窗口,也是世界人民对大陆信任的试验田,这样的事情确实不应该发生。
客观的说,这有失公平的判决确实为难了法院,毕竟将自己20年前确认合法的房屋,现在又要说成违法法,确实一件很恶心的事!但,盐田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到了,不论是喜还是悲,我们都不得不佩服他们龌蹉的勇气。
但,如果深圳不去改变这样龌龊的行为,我们拿什么去信任您?您又如何赢得世界的信任!
记住,您是深圳——中国未来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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