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制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T 13554—2008 高效空气过滤器》、《GB/T 1466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4678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
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总挥发性有机物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32的规定执行。对于发酵尾气、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55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