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DB37/ 990—2019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通过审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990—2013)、部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调整了部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删除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引用了《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等。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T 373、HJ 819、HJ 836 和 HJ 878 的要求。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 HJ 75、HJ 76 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 GB/T 16157、HJ 75、HJ 76、 HJ/T 397和 HJ 836 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 836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采样方法应符合 HJ/T 55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