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1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05 来源: 仪表网 浏览次数:25564
  近日,山东省强制性环境保护地方标准《DB37/ 2376—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已通过审查,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3),与DB37/ 2376—2013 相比,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 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T 373、HJ 819 和 HJ 836 的要求。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 HJ 75、HJ 76 等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和永久监测平台,采样孔和平台建设按 GB/T 16157、HJ 75、HJ 76、HJ/T397 和 HJ 836 等相关要求执行,同时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采样频次和污染源采样方法应符合 GB/T 16157、HJ/T 397、HJ 836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相关资料下载:DB37 2376—2019《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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