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摸清大气污染排放底数,实现精准治污,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组织各地全面开展废气排放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并公布了相关事项。
明确自行监测对象,强化企业责任主体。确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名单。各地要对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名录库、环境统计和大气应急管控等管理名录,梳理排查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气的工业企业,确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名录,确保应测尽测。
强化企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履行自行监测并对外发布监测信息是其法定义务,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监测,并履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明确自行监测内容,及时做好信息发布。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各地督促名录内的企业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主要为废气排放监测,主要因子包括SO2、NOX、颗粒物和VOCs等,各企业根据自身污染物产排特点确定监测因子,报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自行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方法等要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总则规定的要求。企业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对于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放口,应开展人工比对监测,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据比对,并填;比对监测合格或经维护校准后合格的,可填写自动监控数据,比对监测不合格的,填写人工监测数据。
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非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分别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和生态环境部全国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企业对其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原文标题: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全面开展排放废气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