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全省县(市、区)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子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16〕1021号)、《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试行)》的相关要求,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技术规则》的管理规定,四川省发布了《2019年四川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省控网络中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测质量管理、数据审核及通报、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培训五个部分。
方案中提到,在监测质量管理上,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水站和气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监管工作。负责水站和气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社会化运维机构应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其负责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2。市(州)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市州站)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水站和气站的运行监管工作,专职技术人员数量与其负责国省水站数量比值不低于1/4(若水站数少于4个时,配置人员必须保证AB角2人)。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四川省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开展日常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及运行监督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每周至少对省控水站开展一次巡检,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清洗,每周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自配质控样品对省控水站仪器进行测试;及时更换或添加仪器运行所需试剂或电解液。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作业手册》《四川省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社会化运行管理细则(试行)》要求开展日常运行维护、质量控制及运行监督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社会化运维机构负责气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等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等工作,确保气站各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
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水站所使用的试剂必须为分析纯或优级纯且保证在有效期内,社会化运维机构每次更换试剂时要在平台上做好相关记录,更换试剂后必须重新对仪器进行标定。标准溶液贮存期除有明确的规定外,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水站各项目分析仪所出数据应能溯源到相同级别的计量部门。各分析仪和实验室各标液配制量器应贴检查合格或检定合格的计量认证专用标签,并定期更换;各分析仪性能审核合格的应贴合格标签,经检查和维修后性能审核仍不合格的应贴停用标签。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所有使用的钢瓶标准气必须为国家一级标准物质且保证在有效期内;用于标准传递的流量计、温湿度传感器每年至少一次送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和标准传递;温度、湿度、气压检查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标定或间接传递。
建立颗粒物监测标准量值传递系统及臭氧量值溯源、标准传递系统;定期将颗粒物标准称量系统、流量标准器具向国家基准溯源(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将臭氧传递标准送国家环保部认可的标准传递单位进行量值溯源及质量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将流量工作器具(每半年至少一次)、臭氧工作标准(每季度或每半年至少一次)、臭氧自动监测仪(每周或每季度至少一次)进行标准传递;待国家和省级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构建完成后,开展臭氧自动监测质量核查。每年5月前完成全省省控气站臭氧量值溯源和标准传递工作。
(资料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