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8 来源: 仪表网 浏览次数:19660
  根据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湖南今年将出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5月22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已组织起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立法质量,正公开征求意见。

  土壤是人类生存、兴国安邦的战略资源。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农业集约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未经处理的废弃物向土壤系统转移,并在自然因素的作用下汇集、残留于土壤环境中。据估计,我国受农药、重金属等污染的土壤面积达上千万公顷,其中矿区污染土壤达200万m2、石油污染土壤约500万m2、固废堆放污染土壤约5万m2,已对我国生态环境质量、食品安全和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防治工作势在必行。
  征求意见稿一共有37个条款,分别从各级政府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宣传教育及公众参与、资金投入、信息共享与科技研发、土壤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意见稿中提到,湖南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科学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数量,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监测体系,加强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依法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和地质环境监测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林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安全调查、监测、评价和类别划分机制,加强粮油、蔬菜、水果等食用农、林产品产地的土壤环境监测。
  监测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适时更新,依法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名录内单位应当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对其用地开展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资料来源:潇湘晨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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