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印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3 来源: 仪表网 浏览次数:22233
  为切实加强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解决土壤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天津市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近年来,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较大压力,亟需建立健全地方土壤环境管理法规体系。《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等原则性条款;规定了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等重要制度;规定了土壤污染预防的重要内容;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主要制度和具体要求;规定了信息公开与信用体系、资金投入、应急保障等相关制度。
  《条例》设总则;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五条,明确了市、区、乡镇各级政府责任及有关部门职责,并提出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其中,《条例》对现行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的规定进行了衔接和补充。主要从加强空间布局管控、严格保护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实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以及生产活动、搬迁拆除活动、农业活动、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置活动、其他特殊经营活动中土壤环境污染等方面,对预防土壤污染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条例》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从业单位监管要求。在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一节中提出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并强化拟开垦耕地的调查和分类。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一节中,细化建设用地调查的启动条件,明确了关停搬迁需开展土壤调查的重点行业,提出建立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中,并对修复过程中的污染防范、后期管理,以及各类技术报告的专家评审、信息上传等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在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规定了向农用地排污、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违反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等几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对造成土壤污染扩散、引发严重农产品安全风险或人群健康风险的,加严了处罚。
  通过《条例》的发布有利于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地方实际的调查、监测制度和标准体系,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资料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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