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石油烃(C10-C40)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目前,我国石油污染土壤形式十分严峻,中国不仅是石油生产大国,也是石油消费大国。在石油烃生产、加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跑、冒、滴、漏以及“三废”排放等,一些石油或石油产品直接进入环境导致污染。土壤石油烃污染已经成为一类量大面广、危害严重、亟待控制的环境问题。
石油烃类可从泄露源向土壤、地下水和空气中迁移,造成污染面积的扩大,影响污染源周边环境。土壤中的石油烃浓度超标会破坏土壤生态系统、降低土壤肥力、从而造成植物生长减缓。进入土壤的石油烃污染物还会随着地表经流进入地表水体,引起地表水的污染;土壤中的石油烃污染物会通过渗透作用进入地下水,引起地下水污染;石油烃中许多物质具有挥发性和半挥发性,会由土壤或地表水进入空气中,对生活在场地周边的人群存在很大危害。
但是,目前国内对土壤中石油烃类污染的污染控制还存在诸多空白,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土壤中石油烃环境管理标准的缺失。我国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一直沿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而该标准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指标和六六六、滴滴涕2项农药指标,并未对任何石油烃类污染物的限值进行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对土壤和沉积物中石油烃(C10-C40)的监测分析方法,包括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样品采集和保存、样品制备、试样制备、定性定量方法、结果的表示、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几方面的内容,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既适应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又满足当前实验室仪器设备要求的标准分析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石油烃(C10-C40)的气相色谱法,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石油烃(C10-C40)的测定。本标准引用了《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 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 17378.5 海洋监测规范 第 5 部分 沉积物分析》、《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613 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HJ 783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物的提取 加压流体萃取法》、《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标准提到的仪器和设备主要是气相色谱仪:具有分流/不分流进样口,可程序升温,具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色谱柱:石英毛细管色谱柱,30 m×0.32 mm×0.25 μm,固定相为 5%苯基-95%甲基聚硅氧烷,或其它等效的色谱柱;提取设备:索氏提取装置、加压流体萃取仪或其他等效萃取装置(不建议使用超声波萃取仪);浓缩装置:氮吹浓缩仪、旋转蒸发装置或其他等效浓缩装置。(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