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一般是指沸点范围在 50~260℃,室温下饱和蒸气压超过 133.3Pa,常温下以蒸气形式存在的有机物,它是污染地块中的典型污染物之一,近年来,我国在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后遗留了大量污染地块,特别是焦化类、农药类、石油化工类、有机合成类等污染地块,部分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 VOCs 污染非常严重,具有含量高、分布广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污染地块相关事件,与 VOCs 呼吸暴露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密切相关,污染地块 VOCs 环境管理已经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热点之一。由于污染地块中的部分 VOCs 具有较强的挥发性、降解性,国内外的部分研究表明,不同的采样方法引起的土壤和地下水中 VOCs 检测结果差异明显(来源:文献[USEPA, 1991; 姜林等, 2014.]),因此如何采集具有代表性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显得尤其重要。
我国针对 VOCs 的采样,存在技术要求过于分散、不完全一致、规定的采样环节较少、部分关键技术规定操作性差等问题,由此导致污染地块环境监测过程中获取的 VOCs 数据可靠性较低,难以客观反映地块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实际情况。本标准的制订将作为现有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必要补充,属于污染地块系列环境保护标准之一,能够起到衔接污染地块系列标准与环境监测系列标准的重要作用。本标准的制订能够规范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 VOCs 的采样过程,为提升污染地块 VOCs 调查和监测结果的可靠性提供重要支持。
本标准规定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监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现场采样。
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