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河涌、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提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改善要求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提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申请和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等地表水体设置的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等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和设置排污口。
其中,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自行监测或委托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和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此外,条例指出,在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合理规划工业布局、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行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对污染水环境项目进行禁止、清洁生产要等;在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实行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进出水责任与监管、污泥污染防治责任;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畜禽、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农业种植污染控制;在船舶水污染防治方面,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