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4 来源: 仪表网 浏览次数:25479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计量校准管理活动的需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组织有关单位起草了《计量校准管理办法》,5月5日征求意见稿发布,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计量校准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手段,广泛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计量校准市场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但与经济发展对高质量计量校准服务的广泛需求相比,我国计量校准市场的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存在着限制计量校准市场良性发展的制度性因素。
  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激发潜力、释放活力,有必要通过制定《计量校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赋予计量校准活动以合法性认同,推动我国现代计量测试服务体系的建立完善,满足传统计量体系与世界接轨的融合需求,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种方式,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的名义量值与对应的测量标准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机构,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
  计量校准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计量校准委托方同意,计量校准机构可以选择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外的溯源途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计量标准的溯源信息。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计量校准数据的溯源性符合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的要求。计量校准机构应在每年6月1日前,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计量校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相关计量校准服务事项信息。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自行校准或委托校准的方式,实现量值溯源的需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计量校准机构开展计量校准相关活动、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在其系统以内开展的计量校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相关资料下载: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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