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自动监测也是污染排放实时动态监控唯一可行的方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不包含储油库、加油站、油烟产生单位等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
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排污单位是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运行的主体,主要负责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并组织验收;负责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必需的房屋、交通、水、电、安全、防火、防盗、防漏、通讯等基本条件;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稳定联网且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90%以上;及时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检修、停运、事故及处理的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异常、缺失数据进行标记处理,将标记信息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回答现场检查人员的询问,根据检查需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抽检的现场测试。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主要是:负责运维工作所需场地、维修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工作条件的前期投资,配备足够的持证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能够按相关要求正常开展运维工作;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保养,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随时保证供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先更换后修理;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将现场端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满足相关标准对数据质量的要求;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回答现场检查人员的询问,根据检查需要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抽检的现场测试。
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现有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时限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电力企业发电机组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垃圾焚烧炉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以及相关工艺参数(包括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和炉膛内温度等);工业炉窑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pH和流量。纳入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排污单位还应当监测总氮和(或)总磷两项污染物;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有其它要求的,从其规定。
此外,自动监测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更换,实现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设备更换不能正常使用期间,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并将监测报告留存备查。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其实验室建设运行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资料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