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废矿物油加工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本标准未作出规定的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GB 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
文件根据 HJ 819 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 HJ 75、HJ 76、HJ /T 397、HJ /T 91、HJ/T 166 等监测要求,规定了排污单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要求,其中废水间接排放的比直接排放监测频次适当降低。
本标准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实施在线监测。同时,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周边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参照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本标准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规定。(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