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4月25日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启动了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编写工作。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酒、饮料制造》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酒、饮料制造业可分为酒制造和饮料制造两个大类及 12 个子类。由于缺少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在对企业自行监测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不合理,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仅包括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和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或无生产但有排放的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GB 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2.3 .环境影响技术评价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文件。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包括 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待酒类制造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软饮料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废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臭气浓度、硫化氢、氨等。同时对雨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开展监测。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两种类型。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非重点排污单位和其他指标监测,酒、饮料制造排污单位可根据监测成本、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等内容,合理选择适当的技术手段,鼓励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