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项措施强化污染源监测管理工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26 来源: 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13912
  污染源监测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环境管理模式从目标总量转为容量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内容和重点也相应有了新的调整。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污染源监测管理,提高监测能力,规范监测行为,夯实工作基础、及时了解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按照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及方案要求,陕西省今年主要采取以下四点措施强化污染源监测管理工作。
  一是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按照执行的排放标准、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等有关要求确定,每家重点排污单位全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纳入《陕西省2019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企业,可与配合执法监测同步开展。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二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对全省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监测结果上报至“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情况、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等。
  三是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按照《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2019年起,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检查监测结果情况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
  四是排污许可持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联网。企业在排污许可证核发后3个月内,将自行监测方案及自行监测数据,上传至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联网。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排污许可证持证企业实施自行监测数据上报联网,省厅对各市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联网率进行定期通报。
  (原文标题:陕西四项措施强化污染源监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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