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印发《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7 来源: 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15748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明确,石家庄、保定等8市为大气传输通道一级红线区,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火电、水泥等10大工业项目。

  《意见》指出,全省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及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行政区域,严禁新建、扩建煤电(热电联产及等量替代方式建设项目除外);禁止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项目(异地搬迁升级改造除外)和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增污染物排放强度低于准入条件的其他工业项目。
  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廊坊、唐山、定州、辛集划定为大气传输通道一级红线区。在此行政辖区内(除退城搬迁产能外),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钢铁、火电(热电联产除外)、炼焦、水泥、石灰、石膏、氮肥、普通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冶炼、碳素、以煤为燃料的其他工业项目;京昆高速以东、荣乌高速以北,以及廊坊、保定与北京接壤县域地区划定为禁煤区,不得审批除集中供热以外的燃煤项目。
  石家庄市:大力压减焦化产能,2019年底前要按照1:1.25的比例提出明确的改造升级或压减方案,2020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改造升级,未完成改造升级企业予以压减淘汰。禁止新建水泥用灰岩、水泥生产辅料项目;严控陶瓷、农药制造等行业新增产能;禁止新建和扩建新增产能的钢铁、平板玻璃、水泥;禁止新建和扩建石灰和石膏制造、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制革、露天采矿、采石砂、超贫磁铁矿开采、氮肥制造、石化项目等。
  沧州市、保定市、廊坊市、定州市、雄安新区:生态功能区属于中心区生态过渡带,为京津城市发展提供生态空间保障。严格建材、纺织等产业的地方环境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石灰和石膏制造、平板玻璃制造、氮肥制造等项目;区域内水泥行业不得新增产能;推动平板玻璃转型升级,完成钢铁、煤电、焦化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压减任务。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高阳、清苑、徐水、定兴、高碑店、固安、霸州、文安、任丘等)禁止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
  邢台市、邯郸市、衡水市、唐山市、辛集市:发挥自身优势,根据环境承载力,严格执行煤化工行业环境准入条件,支持产能压减和异地搬迁升级改造,禁止新建煤化工项目(异地搬迁减量替代除外);禁止新建、扩建石灰和石膏制造、平板玻璃制造、氮肥制造、碳素等项目。对新建、扩建煤电(热电联产除外)、钢铁、水泥、焦化等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减量置换(替代)政策,并逐步推动重污染企业改造升级,减量替代,集约化发展。
  秦皇岛市、张家口市、承德市: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提高金属制品加工等行业环境准入要求;推进煤电(热电联产及等量替代方式建设项目除外)、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转型升级或有序退出;禁止露天采矿、石灰和石膏制造、平板玻璃制造、氮肥制造等项目。
  河北省将加强企业自查、政府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管,对各类建设项目环保要求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实施动态监控,对未落实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严格处罚、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依法关停或取缔。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原文标题:河北省印发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八市划定一级红线区 禁新建十大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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