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提上日程 监测企业受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3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25736
  4月1日,生态环境部召开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修改启动会。

  噪声是指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或者说是人们在正常生活当中所不需要的声音,其可与环境中废水、废气、废渣一样产生环境公害,影响的不仅仅是人类。在城市里,噪声是仅次于大气污染的第二大公害。
  根据统计,2015年,全国环保部门共收到环境投诉100.2万件,其中噪声投诉35.4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35.3%。2016年全国环保投诉119万件,其中噪声投诉52.2万件,占比达43.9%,因此对噪声法的制定符合实情。
  1997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至今已施行20年,在完善环境噪声有关规章和标准体系,提高环境噪声管理能力,促进产业发展,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大家对生态环境改善的要求的提高以及执法归属不明、处罚规定偏软、噪声损害难以测量、损害赔偿难以计算等原因,导致其难以真正发挥实际作用,因此必须对噪声法进行修改。
  在修改启动会上,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要求,下一步在修法过程中,要按照积极稳妥务实的修法原则,确保法律中重要制度的有效性;要突出源头治理、问题导向,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经验和国内各地基层成熟有效的做法;要加强普法,提升管理能力水平和社会公众参与,凝聚社会共识;要保障修法投入,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一般来说,噪声的常用监测指标包括:噪声的强度,即声场中的声压;噪声的特征,即声压的各种频率组成成分,常用的噪声测量仪器主要有:声级计、频率分析仪、实时分析仪、声强分析仪、噪声级分析仪、噪声剂量计、自动记录仪、磁带记录仪。
  其中,声级计是在噪声测量中基本和常用的一种声学仪器,它不仅具有不随频率变化的平直频率响应,可用来测量客观量的声压级,而且还有模拟人耳频响特性的A、B和C(有的还有D)计权网络,可作为主观声级测量。它的“快”“慢”挡装置可对涨落较快噪声作适当反应,以反映和观察噪声性质。
  会上,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要充分认识噪声法修改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做好噪声法修改,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宁静”生活环境需要提供法律依据。随着噪声法修改提上日程,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噪声监测意识,同时推动噪声监测仪器行业的发展。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百度百科、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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