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随着智能终端、消费电子等为代表的电子产品的爆发式发展,助推了电子工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电子信息制造行业排污在工业源排放占比虽然不大,但排放的有机废气、酸碱废气、金属废水、含氰废水、酸碱废水等仍是影环境质量的重要影响因子。但是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电子行业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进行相关标准的制定迫在眉睫。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子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电子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电镀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一般情况下,电子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废水产排污环节、主要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填报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同时,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