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两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涉固定污染源烟气、废气排放监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2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27894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两项河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单位征求意见。

  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一部分,是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设施的一部分,是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监测废气排放流速流量、大气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监测监控环境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的监测设备的关键的永久固定设置在规定的监测点位的排气监测装置设施。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设备是排污计量的计量器具,固定污染源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是防治污染的监测装置、监测设备和辅助工程设施的集合。
  为全面准确规范排污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组成,为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运行行为,为规范手工监测仪器设备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与验证和比对行为,为规范手工监测参比监测行为。
  为规范手工与自动的监测过程与监测数据全环节、全要素、全过程的核查与比对行为,形成有依据、能实施、能核查、真监测、真比对、能追溯、能证实、能追责的技术支撑与保证,防止弄虚作假,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规范,保证固定污染源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为满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排污单位、监测运行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的有效监督管理要求,满足排污计量与监测的管理要求,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起草编制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环评设计施工验收排污许可使用及核查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及其监测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与方法、设计要求与方法、施工(监理)要求与方法和验收要求与方法以及其核查要求与方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技术要求与方法以及其核查技术要求与方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设定的技术要求与方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技术要求及设置方法;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执法监督性监测中使用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技术要求与方法以及其核查技术要求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及改建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及其监测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与监理和验收及其核查等工作;适用于河北省现有排污单位已建成使用的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与管理及其核查工作;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督管理及其核查工作;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手工监测、参比监测和自动监测及其核查工作;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废气监测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验证和比对及其核查工作;适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的环评、设计、施工与监理、验收、排污许可和监测使用及其核查的查验判定及防止弄虚作假的工作;适用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工作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核查与比对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组成及技术要求与核查方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运行的核查与比对的技术要求及方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的运行核查的记录与报告技术要求与方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手工监测、参比监测和连续自动监测的记录与报告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手工监测、参比监测和连续自动监测;适用于对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比对及核查;适用于对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监测设施的核查;适用于对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的运行过程管理的核查;适用于对河北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运行系统的监测数据有效性的判定;适用于河北省防止、查验和判定监测过程和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及改建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监测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与监理和验收等工作;适用于河北省现有排污单位已建成使用的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废气)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与管理工作;适用于对排污单位排污计量排污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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