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地下水既是不可或缺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环境要素和生态支撑条件。科学认识与全面掌握地下水的污染变化特征,是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持续利用的重要依据,是保障饮水安全、减轻和防治地下水有关的污染事故和生态问题的基础。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和管理、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和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地下水环境监测,包括区域层面、饮用水源及补给区、污染源及周边等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的长期监测。其它形式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发布于2004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次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共11 章6 个附录,11章分别为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样品管理、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和资料整编。
与原标准相比,本次修订内容有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饮用水源及其补给区和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监测点的布设;增加了环境监测井的标识;取消了信息系统建设;取消了附录C(规范性附录)地下水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等相关内容;补充完善了环境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监测项目、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标准中提到,当样品采集时,一般按照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稳定有机物及微生物样品、重金属和普通无机物的顺序采集。采集VOCs 检测样品出水口流速要低于0.1 L/min,采集SVOCs检测样品出水口流速要在0.2~0.5 L/min,其他检测指标样品采集时应控制出水口流速低于1 L/min,如果样品在采集过程中水质易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适当加大采样流速。
此外,能在现场测定的项目均应在现场测定;需要进行现场快速筛查的项目,在现场快筛仪器准备齐全的条件下,可进行现场测定。现场监测项目包括水位、水温、pH 值、电导率、浑浊度、氧化还原电位、色、嗅和味、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同时还应测定气温、描述天气状况和收集近期降水情况。(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