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和科技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等规定,研究制定了《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由于我国科学技术水平明显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规模也在逐渐增长,总体呈现良性发展的态势。但是伴随发展而来的问题就是部分科研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个别高校、企业和研究机构出现仪器闲置不用的状态。
为了从源头上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我国实行“查重评议”的方法。在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时,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查重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
这里所说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主要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
其中,符合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四项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
若具有申购单位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申购仪器设备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四种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通过《方法》的实行,有利于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料来源:科技部、财政部、湖南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