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7 来源: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9020
  日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为了便于更好的理解、贯彻该标准,现就标准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背景情况
  2013年以来,陕西省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雾霾天数逐年增加,其中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的煤烟型污染是导致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配合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顺利实施,2014年,陕西省上出台《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61/941-2014),对关中地区的火力发电和燃煤锅炉进行提标,为该区域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淘汰落后小锅炉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治污减霾工作的强力推进,陕西省对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和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开展了超低排放改造,与此同时“煤改气”工作的推进导致全省燃气锅炉数量不断增长,控制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迫在眉睫,再加之醇基锅炉、生物质气锅炉等新型锅炉尚未有明确排放标准,原有的标准体系已不能满足管理要求。因此,陕西2017年启动了针对全省、涵盖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多种燃料种类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锅炉和工业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等要求。
  火力发电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的发电锅炉和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燃料种类主要有燃煤、天然气、燃油、生物质、其他燃气等。使用煤矸石、油页岩、石油焦、污泥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燃煤发电锅炉排放限值执行。
  工业锅炉包括各种容量的工业锅炉。燃料种类主要有燃煤、燃气、燃油、生物质等。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等燃料的锅炉参照燃煤锅炉排放限值执行。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执行。油气两用锅炉按照使用燃料种类分别执行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标准。其它混合燃料锅炉按燃料种类执行较严排放标准。
  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
  经测算,陕西省燃煤火电锅炉执行新标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将分别减排约0.67万吨、1.52万吨、1.26万吨;燃煤锅炉经过改造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减排约0.14万吨、1.42万吨、1.41万吨。
  经测算,对于工业废气发电机组,陕西省改造费用总计约1.82-2.52亿元,运行成本约增加0.96-1.19亿元/年。对于单台出力>65t/h的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工业锅炉,达标排放改造成本约10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增加约1.8元/蒸吨;单台出力>65t/h的层燃炉和抛煤机炉达标排放改造成本约8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增加约1.6元/蒸吨。对于在用燃气锅炉,如采用进口低氮燃气燃烧器,改造成本约8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基本不变;如采用国产低氮燃气燃烧器,改造成本约5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基本不变。对于燃油锅炉,改造成本约8万元/蒸吨,运行成本增加约1.5元/蒸吨。
  (原文标题:《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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