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可比性、完整性、精密性和准确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2019年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
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通过《河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发布,有利于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质量体系运行。为此,《计划》中对多个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固体污染物等领域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在环境空气监测领域,《计划》提到,国控空气自动监测站要做好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要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定》(HJ193-2013)等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要求;乡(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除已上收为省直管站的县级空气站)的运行管理、数据质量由所在地环保局负责;
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要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的技术要求进行监测。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含按采取采测分离模式监测的事权上收断面)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49号)的技术要求进行监测;
固体物监测要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1998)的要求进行采集和保存样品,做好现场质量监督检查。采集10%的平行样品,或加采10%的样品分析,用于控制每批样品分析的精密度;每批样品分析要进行基体加标回收率测定,同时分析有证标准物质,以控制每批样品测定的准确性;
噪声监测要按照各类噪声测量方法的技术规定进行监测,监测前应用声校准器对监测仪器进行校准,监测后对监测仪器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监测的质量监督检查,保证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噪声测量;
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要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的技术要求进行监测,按照《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实施质量控制。
在监测前,工作人员要校准监测仪器(现场检漏、流量校准和使用标准物质校准),监督企业生产工况,做好现场质量监督检查。采集10%的密码平行样分析,或加采10%的样品分析,用于控制每批样品分析的精密性;对主要污染物进行基体加标回收率测定或分析有证标准物质,以控制每批样品测定的准确性。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原则上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如有特殊原因可增加监测频次。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为了保证质量控制,《计划》中提到各地要强化全程序质量控制,对例行监测(常规监测)、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噪声监测、地表水自动监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等监测任务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以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并填写全程序质量控制记录。
为了保障仪器的准确性,各地监测站要对不同监测类型(现场监测、重量法、容量法、电化学法、光度法、大型仪器法)、不同监测因子(有机类、金属类、无机类、物理、生物项目等),不同介质(水、气、固体物等),每类选取2-3 个项目,完成仪器比对、人员比对、方法比对和留样复测等实验室内比对分析,并编写比对分析报告。
(资料来源:河南省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