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对《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于1997年11月发布,2009年次修订,经过多年的发展,原有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环境的需求。因此,上海市对标准进行了第二次的修订,印发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与DB 31/199-2009版的标准相比,内容上有了很大的改变。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在污染物控制项目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18》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共14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等4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二甲苯、1,3-二甲苯、和1,4-二甲苯3个项目;
除此之外,鉴于目前上海市水环境质量考核的状况,新发布的标准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还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与现行国家标准《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类污染物增加了总钒、总钴和总锡;第二类污染物增加了溶解性总固体、总磷、总氮、硫化物、总铁、总钡、总锑、总铊、总硼、甲醇、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系物总量、异丙苯、苯乙烯、三氯苯、苯胺、硝基酚、壬基酚、多环芳烃、乙腈、肼、水合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吡啶、二硫化碳、丁基黄原酸、丙烯醛、氯化物、二氧化氯、氯乙烯、三乙胺、二乙烯三胺、硫氰酸盐、鱼类急性毒性、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六氯代-1,3-环戊二烯。
通过本次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上海市因地制宜,打好碧水保卫战。
(资料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仪器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