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批)》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7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25164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为落实《大气法》有关要求,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大气名录》)。

  批的《大气名录》在《优控名录》基础上筛选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可以实施管控的化学污染物。将《优控名录》中的22种化学物质作为初筛名单,筛选出同时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污染物,并综合考虑与现有环境管理基础和要求相衔接,形成《大气名录》,包含11种(类)污染物,分别是包括6种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和5种(类)重金属和类金属及其化合物。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批)(征求意见稿)

序 号
污 染 物
1
二氯甲烷
2
镉及其化合物
3
铬及其化合物
4
汞及其化合物
5
甲 醛
6
铅及其化合物
7
三氯甲烷
8
三氯乙烯
9
砷及其化合物
10
四氯乙烯
11
乙 醛
  《大气名录》中的11种(类)污染物涉及4个门类下的14个大类。其中,涉及的4个门类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涉及的14个大类包括采矿业下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等2个大类;制造业下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等9个大类;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下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个大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下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个大类。
  同时,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采取技术改进等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等义务。今后,生态环境部还会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改善环境质量需求以及实际环境管理能力,适时更新名录。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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