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0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2962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近日,工信部印发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从2013年起,我国就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在相关行业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其中,农药工业作为精细化工行业的一个分支,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多为有毒有害物质,除颗粒物,氯气、氯化氢等无机物外,还有种类繁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国家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的要求下,必须要制定相对严格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总体上来说,农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治理思路是,通过改进工艺、设备密封或等效密封从源头减少VOCs 废气产生,对逸散的废气采用各种收集措施,通过废气收集管路后送往废气回收或净化装置处理。因此污染防治技术应包括源头、过程和末端污染物控制技术。
  本次标准的主要内容有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及附录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对农药企业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都做了相关规定。
  新建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给予现有企业整改时间,建议现有企业2020年7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通过对农药行业污染物的减排,可有效减少排放到环境中的毒性、光化学性,有致癌性的物质,对环境空气质量有积极改善作用。同时可以鼓励农药工业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减轻后端污染物控制与治理压力,节约社会成本。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相关资料下载: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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