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五次调整进口天然气销售定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 环球聚氨酯网 浏览次数:173
  11月23日,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显示,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1GJ=10亿焦耳),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
  4-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一般而言,7月之后的天然气销售定价要高于夏季,尤其是液化天然气。
  这是中国第五次发布相关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天然气销售定价。前四次发布的时间分别为2011年、2013年、2015年和2017年,其中2011年和2017年的销售价格是五次调整中最低的两次。
  根据上述三部门去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6.6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4元/立方米。
  以此计算,今年供暖季,液化天然气和管道天然气的销售定价均提高5.3%。油气公司进口天然气的倒挂比例或降低。
  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倒挂比例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倒挂比例=[(进口价格-销售定价)/进口价格]×100%。
  由于国内天然气市场需求持续增大,尤其在进口液化天然气销售业务上,价格倒挂较为严重。此前,中石油曾表示,公司全年累计进口天然气约600亿立方米,预计进口气销售全年亏损约300亿元。
  根据中国现行《天然气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返还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国家准许的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项目,进口价格高于国家销售定价时,项目相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将按进口价格和国家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即在天然气进口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天然气的销售定价越高,天然气进口企业获得的返还比例越低,反之亦然。
  因此,此次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后,天然气进口企业获得的返还税额或小幅下调。
  除联合发布调整进口天然气销售定价外,根据国家财政网同日公布的《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提出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年8月7日。
  此外,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同比增长一倍。
  新奥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于10月19日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是国内首个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大型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该接收站目前已建成的一期工程投资额为58亿元(不包括外输管道),包括两座16万方LNG全包容储罐、三座码头等基础设施,年处理LNG能力为300万吨。该项目主要供应以浙江地区为主的华东地区天然气需求。
  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EI)和十建公司联合BEPC总承包,二期工程于10月20日在董家口港区举行开工仪式。该工程主要包括两台16万立方米LNG储罐及配套设施,计划于2020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届时,预计全站液化天然气接卸能将达到700万吨,将缓解华北地区冬季气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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