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势不可挡的背景下,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的竞争日益激烈。反倾销调查最早由美国提起,作为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的有效手段,其实质是贸易救济。然而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再加上发起国利益集团对政府政策的影响,如今的倾销与反倾销之争早已不可同言而语。
2018年以来,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巴基斯坦,哥伦比亚,土耳其,泰国,沙特等多个国家针对中国发起的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不下数十起。显然,一些国家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歧视性政策,这种强权主义损害的不止是国内产业的利益。
事实上,各国之间的倾销与反倾销之争从来就没有停歇过。面对当下我国企业遭遇的一系列不公平、不正当的反倾销调查,我国也开始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规则保护自己,并为自己在国际贸易中争取应有的地位。就目前而言,进入11月份以来,国家商务部已相继公布了7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公告。小编对此作了以下简要汇总,以供业内人士悉知参考。
1.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进行双反立案调查
11月26日,商务部公告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自2018年11月2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同时,决定自2018年11月2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7-苯乙酰氨基-3-氯甲基-4-头孢烷酸对甲氧基苄酯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此外,该双反调查自2018年11月26日起开始,规定应在2019年11月26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0年5月26日。
2.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立案
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于2019年11月20日前结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3.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立案
11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调查自2018年11月21日起开始, 2019年11月20日前结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4.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11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此外,本次调查自2018年11月19日起开始,并在2019年11月1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0年5月19日。
5.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
11月8日,商务部发布通告,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1月9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期限为5年,即2023年止。
此外,关于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决定对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6.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裁定
11月6日,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4号令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按照泰光产业株式会社8.6 %税率,其他韩国公司21.7%税率执行。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7.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10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86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终止实施。
据了解,2014年4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5号和第2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2年。
2017年4月2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2号和第23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18个月。
2018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0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鉴于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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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料参考:商务部网站、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