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办法》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9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32002
  为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浙江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土壤污染是指进人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质超出土壤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发生改变,降低农作物的产量,并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土壤污染日益严重。
  同时,土壤污染所具有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难、周期长等特点,导致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解决以上这些问题,需要一套系统、综合的法律对策、构建专门的法律制度、采取可操作的措施。《杭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意见稿)正是由此制定。
  《杭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意见稿)分为总则、企业责任、污染防控、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以及附则六大部分。
  在《杭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意见稿)中,杭州市明确对重点单位的监测工作进行了规定。下一步,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省控重点单位的土壤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下水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市控重点单位土壤每二年至少开展一次,地下水每年开展一次。主要监测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周边存在污染隐患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向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开。
  除此之外,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污染地块调查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编制布点方案;按照有关规范做好地下水监测井的保护装置及警示标识,应当露出地面0.5m左右,对地下水监测井进行统一编号并加盖;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时,应对土壤和地下水均进行采样,对土壤监测结果不超过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后期的定期监测可以监测地下水为主。
  重点单位的土壤与地下水样品采集与测试应委托具有国家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其资质认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方法进行测定,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实验室资质认定标识。重点单位应对取样关键环节(如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前处理等过程)进行拍照留证;采集的土壤及地下水样品应分样,一份送实验室进行检测,一份由重点单位进行保存,土壤样品保存。
  随着《杭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意见稿),下一步杭州市的土壤环境监测管理将会趋严。同时对于土壤监测仪器仪表企业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说,也将在土壤环境监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资料来源:杭州市环保局、生态环境部、百度百科)
相关资料下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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