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出台 助力仪器仪表行业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9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26187
  为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实施监督,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起草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强化强制性标准管理作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2016年,标准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完成了13290项强制性标准的清理评估,有超过50%的强制性标准需要废止或转为推荐性标准。目前,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2000余项,每年新立项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在不断增加。
  2017年11月4日,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快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不仅是贯彻新《标准化法》的要求,更是推进构建新型标准体系,强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的迫切需要。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和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实施、监督与复审等工作。
  本管理《办法》规定起草部门应当将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通过本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此外,起草部门还应当向涉及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检测认证机构、消费者组织等有关方书面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包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
  本管理《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从立项下达到标准报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批准发布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强制性国家标准应当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形式正式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免费公开标准文本。
  本管理《办法》规定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反馈的信息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适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另外,本管理《办法》中还提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前言中标注起草部门信息,不标注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信息。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参与编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参编标准的证明文件。(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标准是行业立足之本,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仪器仪表制造业年度总产值为9995.00亿元,产值同比增长2.60%;资产总额为9271.0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为9558.40亿元,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17%;年度利润总额为869.10亿元,利润同比增长9.97%。
  随着仪器仪表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它不仅规范了仪器仪表行业的技术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仪器仪表行业市场的进步,反映了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综合实力的强弱。当前我国仪器仪表行业正处于自主创新的发展阶段,规范标准至关重要,每年也都会有许多新的标准出台,所以标准的管理同样重要。
  (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资料下载:《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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