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1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31223
  2018年9月30日,为加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浙江省发布了DB33/2147-2018《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截至2017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达17.8亿千瓦,同比增长7.7%,火电装机11.0亿千瓦,占62.2%。其中以煤炭为燃料的火力发电厂占据的大多数。由此造成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截至目前,河南省、陕西省、天津市等不少地方都已经推出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区排放的标准来管控环境质量安全。
  此次浙江省发布的省级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绩效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标准》主要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等。
序号
污染区项目
排放限制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I阶段
II阶段
1
颗粒物
10
5
烟囱或烟道
2
二氧化碳
35
35
3
氮氧化物
50
50
4
汞及其化合物
0.03
0.03
5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1
烟囱排放口
  根据《标准》中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现有单台出力300MW以下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他燃煤发电锅炉执行表1中II阶段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
  在监测要求上,燃煤电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的监测孔、采样平台及相关设施。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 40 m 时,应设置通往平台的电梯、升降梯或其他便捷、安全的设施。未建设电梯或升降梯的燃煤电厂,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 20 m 时,应设置安全、方便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设施。
  在监测方法上,颗粒物的监测主要涉及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二氧化硫的监测涉及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测定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氮氧化物的监测涉及到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测定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汞及其化合物的监测涉及到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烟气黑度的监测涉及到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除此之外,《标准》中还包含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测定 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以及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技术要求两册附录,对相关的术语以及监测方法进行了具体的说明。
  (资料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国家能源局、中国能源网)
相关资料下载:DB332147-2018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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