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贯彻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采购政策的补充通知》印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07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32248
  8月31日,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自己管理等政策的意见》精神,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政策的补充通知》(内财购〔2018〕1196号)(以下简称《通知》)。

  科研经费管得太死,采购周期太长导致科研仪器“跟不上”科研节奏……这些问题,不少高校、科研院所都曾遇到过,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2016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
  跟随着财政部的步伐,安徽省、海南省、福建省等省份也都推行了相对应的政策,来为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仪器采购减负。内蒙古此次发布的《通知》也会进一步减轻科研院校采购的负担。
  《通知》明确,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中的限额标准及其他政府采购政策的约束。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其他资金支付根据项目合同等资料,按照财政性资金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随着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各级审计的加强、追责机制的强化,将会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力,让采购活动真正起到作用,同时也能推动仪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资料来源:内蒙古科技厅、3600图书馆、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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