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29605
  为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巩固落实开展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整治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浙江省杭州市发布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作为臭氧和二次有机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在大气化学反应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日益受到研究与关注。挥发性有机物一般是指饱和蒸汽压较高、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通常分为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的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MHCs),包括醛、酮、醇、醚等的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几大类。
  2017年,国家已经发布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致力于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此外,天津市上海市、陕西省也都接连发布了相关的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地方标准,尽量减少有机物的排放。
  根据统计,2015年杭州市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36839.5t,主要集中在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金属制品(涂装)、纺织、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
  在重点工业企业的监测一般要求上,意见稿提出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污染源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标准采样孔。
  其中,排气筒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满足GB/T 16157、HJ/T 397、HJ/T 373、HJ 691 、HJ/T 75、HJ 732的规定执行;排气筒监测宜采用便携式监测设备。取样离线监测应采用气袋和真空采样罐。当采用气袋时须使用不小于20L容量,气袋不能重复使用;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监测按HJ/T 55、HJ194的规定执行。
  此外,污染源应根据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 75 中相关要求及其他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列入杭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或排气大于20000M3/H的排气筒按照相关法规安装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其他排污单位或排气小于20000M3/H的排气筒安装总烃连续监控系统。
  通过对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质量,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
  (资料来源: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国瑞仪器、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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