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监测机构将负连带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9 浏览次数:222

  记者从河南省环保厅了解到,为了解决当前企业污染、破坏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河南省近日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了损害担责制度,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负连带责任。

  据了解,此次改革重点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担责制度。新规不仅拓展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还拓展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作为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新规还将应急处置费用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的界定。

  河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还介绍,此次改革方案的另一大亮点是将修复优先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人应当优先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当受损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作为货币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失赔偿资金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等,为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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