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31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30367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将从产业布局、产业机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三方面着手开展工业源、移动源以及面源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同时对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污染天气的应对等方面也等进行了部署。
  在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上,广东省要保持全国领先优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以上,珠三角环境空气质量保持达标,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地级以上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第二阶段标准PM2.5低于25微克/立方米。
  在产业机构和产业布局上,《意见稿》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大气污染。城市新区的开发、建设和旧城区的改建,应当结合城市通风廊道建设,禁止在通风廊道上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站)、钢铁、石油、石化、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在调整能源结构上,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煤炭使用、加强乡村能源建设。
  《意见稿》除了对污染防治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说明之外,还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主体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比如说,对于未采取佳可行技术、佳使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理效率高的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其中,在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标准上,《意见稿》也提出了规定。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自动监测设备监测的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时均值确定。
  (资料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相关资料下载: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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