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定:环保数据造假要约谈,运维人员参与将重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3 浏览次数:503

  19日,山东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公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方案》对数据质量明确了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并且赋予了环保厅公开约谈的权力。

  根据实施方案,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实施方案》对数据质量保证明确了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并且赋予了环保厅公开约谈的权力,《实施方案》规定要建立约谈机制,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可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被约谈地方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表态,按要求查处和整改,向省环保厅书面报送约谈落实情况。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市,省环保厅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参照建立本行政区域约谈机制。

  对责任追究也做出了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处分处理,并内部通报。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公开通报。着力加强环境保护部门责任追究,对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干扰环境监测活动的,依纪依法严肃处分处理。

  同时,《实施办法》强调的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分别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环境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要在相关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

  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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