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拟修改为与国际标准接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3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3393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关于评估及修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关于“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关于监测状态的有关规定,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部署,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相关机构和人员请于2018年7月2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此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转变。意见稿将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考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温度为298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浓度均为参考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TSP)及铅、苯并[a]芘浓度为监测期间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下的浓度。”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将5.2样品采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 193或HJ/T 194的要求执行。”修改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HJ/T 193或HJ/T 194的要求执行。对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μm)、总悬浮颗粒物(TSP)及铅、苯并[a]芘的监测,应同时记录监测期间的温度、压力、湿度等气象参数。”
  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虽然标准自发布以来,有力了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和环境管理转型,对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全国和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标准及配套技术规范存在一些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其中首要问题是关于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规定沿袭了此前历版标准规定的标准状态(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即0℃、1个标准大气压),与主要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使得国内外对污染物质量浓度监测结果的可比性较差。
  目前,国内外环境空气质量法规、标准、导则中,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规定共有 4 种:标准状态(气温 0℃、1 个标准大气压)、实况状态(也称工况状态,采用实际监测时监测点位的气温和气压)、参考状态(气温 20℃或 25℃、1 个标准大气压)和无状态规定(等同于实况状态)。
  发达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法规、标准、导则中气态污染物既有采用体积浓度单位(如美国、南非等),也有采用质量浓度单位(如欧盟)。采用质量浓度单位时,通常要求对污染物浓度按照规定的状态进行折算颗粒物及其组分(Pb、苯并[a]芘等)均采用质量浓度单位。多数过去规定按照参考状态或标准状态折算的法规标准,目前已修改为按实况计,美国、欧盟、英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均进行了修改。
  而我国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则明确要求大气污染物浓度均按照标准状态进行监测评价。该规定与主要发达国家(地区、组织)的现行规定均不一致,这意味着对于同一份环境空气样品,按照国状态测算的浓度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测算的结果不尽相同,国内外监测数据可比性较差。
  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生态环境部启动了标准修改工作,组织原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2017年3月,原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对标准技术内容和实施情况开展了专题评估,2017年底形成评估意见并向原环境保护部反馈。
  此次与国家标准的接轨将有利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化,不断提高对评估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科学化、化,同时通过调高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监测数据的可比性,也有利于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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