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感器等仪器仪表助力江苏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7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5639
随着“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持续推进,传统制造业迈向智能制造的转型升级已成为未来大趋势。中国工业制造业面领着自动化与信息化改造的双重任务。

  随着“中国制造2025”战略的持续推进,传统制造业迈向智能制造的转型升级已成为未来大趋势。中国工业制造业面领着自动化与信息化改造的双重任务。许多优秀企业为提高制造业的智能化水平,向无人工厂、智能制造转型。各地政府也纷纷印发相关法律法规,为这次制造业革命推波助澜。

  6月25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推动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建设工作。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区域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大气环境治理领域,推行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环境和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八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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