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6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24797
  日前,天津市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10—2018),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天津市发布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主要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排污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等,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及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
  天津市2016年6月全部公共煤电机组、2017年11月全部自备煤电机组,累计共17家45台,全部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监测数据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可以稳定达到10、35、50mg/m3以下,明显低于国家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中的20、50、100mg/m3,已不能满足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控制要求。
  同时,湿法脱硫烟气中含有大量可凝结颗粒物,其主要包含硫酸雾和可溶性盐,随烟气排入大气环境,降温后冷凝会形成细颗粒物。降低烟气排放温度对去除烟气中的可凝结颗粒物具有明显效果。为此,有必要对烟气排放温度提出明确要求。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4月-10月燃煤锅炉的烟气排放温度≤48℃,11月-3月≤45度。污染物限值方面,新建项目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m3。


  此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自2018年7月1日起,现有燃煤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经测算,《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不仅可以助力打好蓝天保卫战,而且可以节约成本。通过冷凝脱水深度治理,天津市每年可减少烟气中随水蒸气一同排放的可凝结颗粒物约1800吨,在一般气象条件下,PM2.5年均浓度可降低约2μg/m3。通过降低排烟温度,每年可回收冷凝水约800万吨,若全部用于脱硫补水,按工业用水7.9元/吨测算,每年预计可节约费用6320万元。
  (资料来源:天津市环保局、天津日报、华夏经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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