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机构机资质认定新规发布 仪器设备是关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0 来源: 中国仪表网 浏览次数:13315
  日前,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培育和引导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

  据悉,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实现两个“确保”,即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编制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
  该《补充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在人员、场所、仪器设备、监测布点、采样、现场监测、分析测试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作出的补充要求。
  该《补充要求》共23条,针对环境监测领域的特殊性,在人员、场所、仪器设备、监测布点、采样、现场监测、分析测试等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作出了补充要求。其中,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包括现场监测和采样、样品的保存运输和制备、实验室分析及数据处理等监测工作各环节所需的仪器设备。现场监测和采样仪器设备在数量配备方面需满足相关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现场布点和同步监测采样的要求。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相关资料下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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