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辐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等单位征求意见。
辐射环境自动监测是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与反恐应急能力、实时动态全面掌握我国辐射环境状况的需要,对于实现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和满足公众知情权具有重要作用。从“十五”到“十二五”期间,国家对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中央财政共投入约2.43 亿元支持建设161 个自动站,并纳入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在日本福岛核事故及多次朝鲜核试验辐射应急期间,环境保护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了辐射环境监测结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安定民心起到了“定心丸”和“定海针”的作用。
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 年远景目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规划文件要求,“十三五”期间,将继续加大国控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到2020 年,自动监测站总数大约500 个。同时,我国的核电厂及其他重要核设施周围也建有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开展监督性监测。
目前,国内尚没有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的统一标准。编制本技术规范是统一规范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稳定、有效运行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填补相关环保标准空白的迫切需要。
《辐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提出,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规定了辐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组成和功能、运行和日常维护、系统检修、数据处理与报送、质量保证、技术档案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他环境监测机构采用自动监测系统对辐射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的活动。
本规范的编写引用的文件有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GB/T 14583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 8999 《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T 14584 《空气中碘-131的取样与测定》、QX/T 45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 部分:总则》。
本规范在架构上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辐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组成和功能;运行和日常维护、系统检修、数据处理与报送、质量保证、技术档案几个部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