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将于八月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7-25 来源: 工控网 浏览次数:10693
  为了规范工业机器人行业企业的准入标准、监管制度、职责分工,工信部将于2017年8月15日正式实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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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对符合《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的工业机器人企业按自愿原则申请实行公告管理,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并就公告企业的申请与审核、监督检查、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新规施行在即,将为市场带来什么影响?
  分析师赵钦:实际上,此项措施是为工业机器人行业设置了隐形门槛。就企业提交上来的材料,工信部可以准确监测各大企业发展状况,及时披露部分资格造假、财报造假的企业,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成长。与此同时,部分小微工业机器人制造企业可能由于未进入《规范条件》,而受负面影响。
  “十三五”智能制造热潮不减,智能工厂项目稳步推进,带动工业机器人的需求。此外,用工荒企业纷纷引进现代化装备,中国工业机器人需求激增。另外,政府利好政策也会大力支持工业机器人市场的发展。
  未来几年中国工业机器人市场将保持12%以上的增速。
  新法具体限制了企业的哪些内容?
  工信部装[2017]161号:为做好《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实施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申请企业编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申请企业应对其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评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检查规范企业达标项和年度指标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
  规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审核后于5月3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团所属企业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两年一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组织对规范企业保持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和媒体对规范企业出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变更
  规范企业发生特殊情况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报告,这些情况分别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中央企业隶属的央企集团发生变化的;规范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此外,若发生企业生产地址搬迁的;企业发生分立的;与非公告的工业机器人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年内提出重新公告申请,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整改
  企业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的;年度自查或年度检查发现问题的;经核实自查自评报告存在虚假统计数据的;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企业应进行整改。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应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被要求进行整改的规范企业,应在完成整改后及时将有关情况经相应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央企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企业在3个月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撤销公告
  规范企业若发生一年以上无机器人销售业绩的;两年以上无新接机器人订单的;已停产,并宣布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被兼并,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不能保持符合《规范条件》,并且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其他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等情况之一,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相关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可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从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规范条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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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工业机器人行业新规施行在即 或设隐形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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