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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津县对三名私自从事化工生产环境违法的农民判刑

    【中国化工机械设备网政策法规】近日,宁津县法院对高某等环境违法行为做出判决,仨农民均被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宁津县对三名私自从事化工生产环境违法的农民判刑宁津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高某、张某分两次在河北省南皮县被告人李某、李某甲(在逃)处非法购买化工废料45吨。后将所购化工废料非法存放在宁津县长官镇仉庄村其所租院内,并在院内挖渗坑对化工废料进行调和之后再次出售,造成现场土地污染面积约36平方米,经济损失约84.2万元。经鉴定,该化工废

    2015-04-24 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