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河南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豫质监量发〔2018〕28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税〔2017〕20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理清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综财税〔2017〕25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制检定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二、强制检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要求,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1、各级具有资质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检定的要求,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计量器具检定,不得无故拒绝、推诿。
2、省直管县(市)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可以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分别向原隶属的省辖市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可以向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
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如出现客户自愿要求非周期检定的情况,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检定并出具相应证书。
5、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校准并出具相应证书。
三、强制检定的能力
为加强“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计量检定工作原则”的落实和监督。省质监局依法将全省质监系统内的1个省级、18个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系统外省级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情况对社会予以公开,便于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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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刚 2018-02-11 10:12#2
六、强制检定的要求
(一)加强能力建设。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切实履行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的职责,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40号)要求,对照省、市、县(市)三级建标任务,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和检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履职水平。
(二)强化检定服务。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在严控强制检定范围、落实属地检定责任的基础上,全面强化服务观念和效率意识,积极转变工作态度,对企事业单位送检人员要耐心接待、细心解说,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要对社会公开本机构授权的强制检定项目,优化检定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定任务。
(三)保障检定经费。(1)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发〔1987〕3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的规定。(2)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40号)要求,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增加对计量技术机构的投入,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3)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申请将本行政区域的计量强制检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相关计量检定机构顺利开展计量强制检定工作。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送检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责任,协调解决好强制检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计量强制检定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对拒绝、推诿单位或者个人送检的计量检定机构要严肃问责,确保强制检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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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猫猫西瓜 2018-02-13 11:17#3
刘老师一般都上哪些网站逛?
计量方面的 -
刘彦刚 2018-02-13 16:49#4
原文由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刘老师一般都上哪些网站逛?
计量方面的
我的收藏:
前两个你是一定知道的,
杂志是http://www.jlbjb.com/,是《中国计量》杂志编辑部自已的一个网站:计量资讯速递;
测控是http://www.jlck.net/forum.php,是国防计量一级站304所的网站:中国计量测控论坛,访问的人不多,但有一位长我一岁的徐老师,真的很热心,不知他从那能收集到那么多计量方面的资讯;
计网是http://www.chinajl.com.cn/,应该是《中国计量》杂志的,又有点像是计量司的。 -
西瓜猫猫西瓜 2018-02-14 08:36#5
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非常感谢!
我的收藏:
前两个你是一定知道的,
杂志是http://www.jlbjb.com/,是《中国计量》杂志编辑部自已的一个网站:计量资讯速递;
测控是http://www.jlck.net/forum.php,是国防计量一级站304所的网站:中国计量测控论坛,访问的人不多,但有一位长我一岁的徐老师,真的很热心,不知他从那能收集到那么多计量方面的资讯;
计网是http://www.chinajl.com.cn/,应该是《中国计量》杂志的,又有点像是计量司的。 -
路云 2018-02-17 08:08#6
1、这个《通知》的第二项的第4、5条所说的“按委托进行”是不就是指收费?
2、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如果没有建标,只用于内部校准,是不是就不能算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 -
刘彦刚 2018-02-17 15:08#7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1、这个《通知》的第二项的第4、5条所说的“按委托进行”是不就是指收费?
2、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如果没有建标,只用于内部校准,是不是就不能算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
路云专家:新年好!
你说的第1点应该是指收费。但我觉得:第5项我觉得就不太合理。既然是强检计量器具就应该免费,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是执行强检工作的整个系统没做好工作,而不是用户的问题,不应该由用户买单。你说呢?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如出现客户自愿要求非周期检定的情况,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检定并出具相应证书。
5、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校准并出具相应证书。
你说的第2点,如果没有建标是要收费的,因为我们市所送省院的(我们使用的)标准器,都得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免费的。此时虽然实际上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但享受不到强检免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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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2018-02-19 21:48#8
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路云专家:新年好!
你说的第1点应该是指收费。但我觉得:第5项我觉得就不太合理。既然是强检计量器具就应该免费,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是执行强检工作的整个系统没做好工作,而不是用户的问题,不应该由用户买单。你说呢?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如出现客户自愿要求非周期检定的情况,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检定并出具相应证书。
5、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校准并出具相应证书。
你说的第2点,如果没有建标是要收费的,因为我们市所送省院的(我们使用的)标准器,都得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免费的。此时虽然实际上是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但享受不到强检免费待遇。
第4项实际上是指正常的周检免费,即计划内的强检免费,计划外的强检收费。
第5项我也觉得是找一个不是理由的借口来收钱。至于第2点,我还是觉得政府行政部门仍然在钻空子想法收钱。
“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哪里规定了一定是经他考核批准的才叫“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他考核,仅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校准的最高计量标准就不叫“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啦。界定是否是“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依据,一是要看该计量标准在企业内部是否用于向下开展量传(检定或校准,检定肯定是要建标,校准并没有强制建标的要求);二是要看是否作为本企业内部所开展的检定或校准参量量值的最高源。既然工作计量器具可以界定登记备案,为什么计量标准器具就不能界定呢?技术上不可能吗?毫无道理。 -
刘彦刚 2018-02-20 07:41#9
原文由 路云(luyunnc) 发表:
是的,第4项是可以理解的。而第5项真的是没有道理,这不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吗?只是在这里我要与路云专家商量的是:要将政府行政部门仍然在钻空子想法收钱,更正为有关事业单位仍然在钻空子想法收钱。因为我也在这样的事业单位里,深知这样要收钱的是该相关的事业单位,而不是政府行政部门。说白了,在钻空子想法收钱的是计量院所,而不是县(区)、市、省和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就说这河南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也是该省的计量院拟好,由该 省质监局下发的而已,按理该省质监局应该管好自已下属的事业单位,不能让他钻空子想法收钱,但他没有履行好该职。
第4项实际上是指正常的周检免费,即计划内的强检免费,计划外的强检收费。
第5项我也觉得是找一个不是理由的借口来收钱。至于第2点,我还是觉得政府行政部门仍然在钻空子想法收钱。
“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哪里规定了一定是经他考核批准的才叫“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未经他考核,仅用于企事业单位内部校准的最高计量标准就不叫“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啦。界定是否是“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依据,一是要看该计量标准在企业内部是否用于向下开展量传(检定或校准,检定肯定是要建标,校准并没有强制建标的要求);二是要看是否作为本企业内部所开展的检定或校准参量量值的最高源。既然工作计量器具可以界定登记备案,为什么计量标准器具就不能界定呢?技术上不可能吗?毫无道理。 -
路云刘彦刚 1970-01-01 08:00#10
原文由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这个《通知》是作为地方行政法规或规章发布的,其性质完全不同,它不是事业单位的内部规定,行为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事业单位。试想,如果该《通知》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涉及的事业单位可不仅仅是国家计量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量院了,而是全国所有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都必须执行。所以我说该省质监局失职,不应该说是严重失职。当然,一个方面是其失职,再者省质监局毕竟是省计量院的主管部门,他们之间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这方面看,省质监局责任就更大了哦!你说是吗?
是的,第4项是可以理解的。而第5项真的是没有道理,这不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吗?只是在这里我要与路云专家商量的是:要将政府行政部门仍然在钻空子想法收钱,更正为有关事业单位仍然在钻空子想法收钱。因为我也在这样的事业单位里,深知这样要收钱的是该相关的事业单位,而不是政府行政部门。说白了,在钻空子想法收钱的是计量院所,而不是县(区)、市、省和国家计量行政管理部。就说这河南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也是该省的计量院拟好,由该 省质监局下发的而已,按理该省质监局应该管好自已下属的事业单位,不能让他钻空子想法收钱,但他没有履行好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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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制检定的申请
(一)计量标准器具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标准器具申请首次检定的,需提供《建立计量标准申请书》或相关部门同意建立计量标准的文件,申请后续检定的需提供上一周期检定证书或《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二)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填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检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携带上一周期检定证书(未进行过检定的除外),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当地不能检定的,可指定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备案后新增或变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必须再次填写《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检定申请表》,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无变化、到期申请后续检定的,只需向检定单位提供上一周期检定证书或已备案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检定申请表》。
五、强制检定的责任
(一)送检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界定的主体责任。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送检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和后续调整通知规定,以及是否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结合其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种类及现场用途,正确界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属性,承担申请强制检定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计量检定机构承担检定责任。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自身资质能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依法受理经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强制检定业务。强制检定完成后,妥善保存工作档案并统计汇总。同时,将强制检定情况按年度报同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三)计量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责任。依法督促单位或个人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受理其备案材料,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承担检定任务的计量检定机构,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加强强制检定工作监督管理,重点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备案、检定等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送检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积极探索“互联网+计量”监管模式,提升计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